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有义务向实验中心提供一份复印件。
高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4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
者等于0.1MP 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 KW的承压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 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 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2 M P a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 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 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的原则。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工作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我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单位)两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协助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设施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者是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对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采购与使用
第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设施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采购中心安排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
第九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向气瓶内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每台件特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
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档案,在该台件特种设备、设施需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移交管理档案:
(一)特种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设施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设施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首先对实验室进行区域划分,将不同种类的设备分区域放置,并对设备进行责任制,责任到人,由责任人对设备进行管理,还有对设备进行编号制作台账,由专人负责台账的更新。化学室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一、总 则 1.化学实验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中心主管设备的副主任及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实验室所用设备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管理。 2.仪器设备要建立实验中心总账和各实验室账,管理员每年与各实验室核查账物。 3.固定资产做到账、物、房号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 4.新进设备要由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及时入账登记,输入数据库。 5.实验中心设备一般不许外借,各实验室互借要进行登记。 6.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不得移位。 7.仪器设备登记、验收、上交等均需实验中心副主任、实验室主任、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签字。 8.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属意见,及时上报中心仪器设备设施管理员。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9.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实验室主任保管,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1.大型仪器是实验中心财产,主要由仪器分析实验室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维护及使用。以保证教学任务为主, 兼顾科研服务。 2.教学使用: 3.由各门实验课程负责教师提出教学日历,汇总到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由中心设备设施管理员和实验主讲教师协调各仪器和教学日历,合理安排时间使用。各实验室必须按照排定的时间进行实验,必须服从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的安排。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大型仪器满足开放实验的测试需要。 4. 各实验主讲教师在开学前一学期期末将具体课表及实验内容简介送交给学校教务处。所有指导老师使用大型仪器必须事先经过培训且培训合格。 3.开放服务: 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为本校教师、学生和校外提供开放测试服务。在适当时间,由各仪器管理人员提供测试服务。 涉及使用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的研究工作,论文发表应在致谢栏中注明。并有义务向实验中心提供一份复印件。 5. 各仪器管理人员要对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主要功能与用途以及运转情况心中有数,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 并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6. 各仪器管理人员要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对每台仪器均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7. 严格执行上机前的培训、考核制度,各仪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在所管理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备案。 8.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后,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及使用机时,经仪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9.严禁在仪器室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拷贝数据需使用未经拆封的新软盘或采用其他安全手段,且经仪器管理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严防病毒侵入,以保证仪器软件正常运转。 三、大型仪器使用收费标准 1.教学机时免费。 2.仪器测试收费标准列于另表。 3.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按校院有关规定赔偿。 4.严禁各研究所室及相关人员代外单位测试样品,一经发现按外单位送样收费,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实验室小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由实验中心主管设备的副主任及资产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并入各实验室账。指定实验室放置使用,不得移位。2.一般只提供教学使用。由实验主讲教师提出购置计划,汇总到各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协调各仪器采购顺序及采购型号及数量等,上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统一购置,合理安排时间使用。所有指导老师必须事先经过培训且培训合格。
3.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其他实验室的教学使用、借用。
4.要做到账物相符,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定期与各实验室主任核对。
5.新进一般仪器设备及时入账。
6.小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须经实验室主任、实验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实验中心副主任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
7.小型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维修、补充,保证实验运行。
8.各实验室主任要对所管理的小型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主要功能与用途以及运转情况心中有数,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 并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9.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对每台仪器均建立操作规程。
10.严格执行上机前的培训、考核制度,各实验室主任要经常检查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备案。
1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后,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及使用机时,经仪器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五、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1.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员、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并报学校资产设备处。
2.由于仪器设备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坏,当事人要做一定赔偿。收取赔偿费使必须开实验中心统一的收据。每学期结束时由各实验室将现金上交中心分管主任,收据存根交给实验室主任保管,备案。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上海锐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